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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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添加时间:2019年9月23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林上乾律师,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一、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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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规避级别管辖的问题

审判实务中一些法院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法院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若是正当行使此项权利,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原告利用此项权利规避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诉讼本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原告为了使下一级法院能够受理其诉讼,起诉时故意将争议标的额降低到下一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内,等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这样做有几重目的,首先是使下一级法院能够合法地受理其诉讼,其次是使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无法发挥作用,最后是将二审法院由原来双方共同所在行政区域的法院变为自己所在地区的法院,以求得本地法院的;特殊保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这种做法通常是在得到下一级法院默许后进行的,甚至是原告的律师事先同受诉法院的法官共同事先安排好的,所以,当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法官往往以答辩期已过为理由不予理睬,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整理的关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级别是很清楚的,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不是很大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


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及相关法律,


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


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二、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1、是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


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


2、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


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


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


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审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


专项活动等。同时,还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16条规定,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 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法 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的案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