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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网络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规定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9年9月23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黑客入侵网络的证据收集与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规定有哪些

  林上乾律师,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黑客入侵网络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如果有未经授权的入侵者入侵了你的网络,且破坏了数据,除了从备份系统中恢复数据之外,还需要做什么呢

  从事网络安全工作的人都知道,黑客在入侵之后都会想方设法抹去自己在受害系统上的活动记录。目的是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许多企业也不上报网络犯罪,其原因在于害怕这样做会对业务运作或企业商誉造成负面影响。他们担心这样做会让业务运作因此失序。更重要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有一定困难。因此,CIO们应该在应急响应系统的建立中加入计算机犯罪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环节。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取证;


  计算机取证又称为数字取证或电子取证,是指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按照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从技术上,计算机取证是一个对受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以及对整个入侵事件进行重建的过程。


计算机取证包括物理证据获取和信息发现两个阶段。物理证据获取是指调查人员到计算机犯罪或入侵的现场,寻找并扣留相关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发现是指从原始数据中寻找可以用来证明或者反驳的证据,即电子证据。


  除了那些刚入门的;毛小子;之外,计算机犯罪分子也会在作案前周密部署、作案后消除蛛丝马迹。他们更改、删除目标主机的日志文件,清理自己的工具软件,或利用反取证工具来破坏侦察人员的取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反入侵的过程中,首先要清楚我们要做什么然后才是怎么做的问题。


物理取证是核心任务


  物理证据的获取是全部取证工作的基础。获取物理证据是最重要的工作,保证原始数据不受任何破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调查者都应牢记5点:不要改变原始记录;不要在作为证据的计算机上执行无关的操作;不要给犯罪者销毁证据的机会;详细记录所有的取证活动;妥善保存得到的物证。如果被入侵的计算机处于工作状态,取证人员应该设法保存尽可能多的犯罪信息。


  要做到这5点可以说困难重重,首先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无法保证业务的连续性。由于入侵者的证据可能存在于系统日志、数据文件、寄存器、交换区、隐藏文件、空闲的磁盘空间、打印机缓存、网络数据区和计数器、用户进程存储器、文件缓存区等不同的位置。由此看见,物理取证不但是基础,而且是技术难点。


  通常的做法是将要获取的数据包括从内存里获取易灭失数据和从硬盘获取等相对稳定数据,保证获取的顺序为先内存后硬盘。案件发生后,立即对目标机和网络设备进行内存检查并做好记录,根据所用操作系统的不同可以使用的内存检查命令对内存里易灭失数据获取,力求不要对硬盘进行任何读写操作,以免更改数据原始性。利用专门的工具对硬盘进行逐扇区的读取,将硬盘数据完整地克隆出来,便于今后在专门机器上对原始硬盘的镜像文件进行分析。







;计算机法医;要看的现场是什么


  有的时候,计算机取证也可以称为计算机法医学,它是指把计算机看作是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对电脑犯罪行为进行法医式的解剖,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好比飞机失事后,事故现场和当时发生的任何事都需要从飞机的;黑匣子;中获取。说到这里您可能就猜到了,计算机的黑匣子就是自身的日志记录系统。从理论上讲,计算机取证人员能否找到犯罪证据取决于:有关犯罪证据必须没有被覆盖;取证软件必须能找到这些数据;取证人员能知道这些文件,并且能证明它们与犯罪有关。但从海量的数据里面寻找蛛丝马迹是一件非常费时费力的工作,解决这一难题方法的就是切入点,所以说从日志入手才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这里还需要指出,不同的操作系统都可以在;Event Viewer Security;中能够检查到各种活动和日志信息,但是自身的防护性能都是非常低,一旦遭受到入侵,很容易就被清除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专业的日志防护与分析软件在整个安全产品市场中的地位之重,无需置疑。


  我国有关计算机取证的研究与实践尚在起步阶段,在信息技术较发达的美国已有了30年左右的历史。现在美国至少有70%的法律部门拥有自己的计算机取证实验室,取证专家在实验室内分析从犯罪现场获取的计算机,并试图找出入侵行为。


  在国内,公安部门打击计算机犯罪案件是近几年的事,有关计算机取证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才刚起步。中科院、浙江大学和复旦大学等在电子取证的各个技术方面都在积极开展研究工作。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CFAT.2005首届中国计算机取证技术峰会也是旨在推动国内外计算机取证先进技术的传播和扩大研究交流的深度广度,促进计算机取证专业人员、司法界人士以及兴趣爱好者直接、深入的交流。在把企业业务连续性作为首位的同时,我们也呼吁更加智能化的物理取证工具的早日面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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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根据


  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法第91-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特别是搜查证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与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大不相同,实际意义不大。


  司法解释


  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140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从上述规定看,中国似乎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