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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 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添加时间:2019年9月23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林上乾律师,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罚的,可以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

               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报告

  本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_________公安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书说明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不立案理由,经审查报告如下:……


                                   承办检察员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检察人员对公安机关按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后进行报告时使用。

  制作份数:1

  归卷:检察内卷1份

  主办部门:审查批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