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中山世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西省法律援助处的指定,指派我担任汤忠德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并会见上诉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原审中上诉人对其故意杀人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此罪名不持异议。
其次,上诉人故意杀人,罪不容赦,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对其改判死缓更符合惩治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刑罚处罚原则。
本案上诉人对自己的亲生女儿痛下杀手,令人震惊和难以理解,这起超出普通人想象的凶杀案件,引起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关注。辩护人依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职责,在此不想替上诉人开脱罪责,但有必要站在刑法惩治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角度上为其作从轻辩护。
上诉人2005年9月4日下午杀死女儿,后又毁尸灭迹,意在慌报女儿失踪,不让外人发现其犯罪行为,主观上也存有避免家人担忧的幻想,所以杀人后没有选择逃之夭夭躲避公安机关刑事打击,而是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尸体,直到案发第三天的9月6日上午才将处理后的剩余尸骨装入方便袋后伪装成生活垃圾丢弃在双峰尖山头石块上,其毁尸灭迹行为处心积虑,制造女儿失踪假象不让外人发现其杀人行径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但就在处理完尸体的当天下午,上诉人又电话告知其妻高四平说女儿已被其所杀,而没有慌称女儿失踪,上诉人前后行为矛盾,十分反常,辩护人认为这非正常人所为,表明上诉人犯罪后内心极度后悔、矛盾甚至是恐惧,好不容易毁尸后却又对其亲属毫不隐瞒亲手杀死女儿的残酷事实,并一直等到公安人员来家中将其带走,这是十分明显的悔罪表现,表明其不打算隐瞒罪行,与法律对抗到底。
辩护人还注意到上诉人在2005年9月6日供述中称其手掐女儿后发现身体抽动脸色发紫时,心中也曾有过打120抢救的念头,只是想到救活女儿后会招致女儿一辈子忌恨,所以没有自动中止犯罪,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这同样证明其内心极度矛盾。上诉人同时还交待很少打女儿,但平时不说话,就是常说掐死她之类吓唬的话,结合本案已查实的汤琦患过肾病综合症,虽已治好但容易感冒,案发前一天汤琦不听父亲的话,外出没穿雨鞋结果感冒了,最终使上诉人在“很生气,觉得(女儿)身体不好,活得没意思”的心理支配下实施杀人的事实,这更证明其父女关系长期紧张,上诉人一直以来对女儿存有一种难以排解的内心怨恨,心理极不稳定和正常,行为极易失控,上诉人杀人是在自感绝望之后不计后果、临时起意实施的,相对于社会上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其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同一心理支配下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
最后,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待,有积极悔罪表现,这是对其从轻量刑的酌定处罚情节。
上诉人杀死女儿后没有潜逃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归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指认抛尸地点,辨认尸骨,坦白交待了杀人分尸的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庭审时也没有任何翻供不认罪的顽抗表现,悔罪认罪态度十分明显,没有为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制造任何人为的困难,其悔罪认罪表现完全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处罚政策。上诉人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 本身具有大学文凭,是教师,不致在同一心理支配下实施第二次犯罪,系偶犯,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致造成再次犯罪重新危害社会的后果,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撤销原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上诉人死缓,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的死刑执行制度改革举措。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