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死缓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7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