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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忠沉银”盗掘案告破 盗窃贩卖文物是何罪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张献忠沉银”遭盗掘 涉案金额3亿元

在公安部直接组织指挥下,四川省公安机关经过近两年的缜密侦查,近日一举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四川眉山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打掉盗掘文物犯罪团伙10个,破获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件3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追回各类文物千余件,其中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38件,三级文物54件,涉案文物交易金额达3亿元。

窃贩卖文物是何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