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及没收财产的刑罚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首要打击的犯罪。本款对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中规定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根据本款规定,下列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1.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2.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裂国家罪;3.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4.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5.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间谍罪;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资敌罪。根据本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的有:1.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2.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4.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叛逃罪。其中颠覆国家政权罪之所以未规定死刑,主要是考虑到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应按照武装暴乱罪处罚,该条已有死刑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所规定的主要是以非暴力形式进行的犯罪行为。
第二款是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它是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本条规定,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说,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主刑外,根据其罪行和财产状况,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本款规定的没收财产是作为附加刑的,不能独立适用。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在规定没收财产时,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对有必要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不是一律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