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男子炮制假离婚骗取安置房 伪造法院公章领刑

添加时间:2017年8月6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正义网山东8月23日电(卢金增 通讯员李兴娟)一男子为给前妻“争取”一套安置房,伪造了假判决书,岂料房子没骗成,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8月22日,山东省沂水县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12月,家住沂水县沂水镇北关街的董某因与妻子牛某感情不和,经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二人位于北关街的房产一套全部归董某所有。

  2010年6月份,董某的这套房产需要拆迁,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政策,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多得一处安置房。牛某托人找到董某,让他想办法帮自己也“争取”一套安置房。董某想到前妻牛某与自己结婚期间没能过上几天富足的日子,与自己离婚后又居无定所,就动了恻隐之心。

  对拆迁补偿政策进行“研究”后,董某打起了他与牛某离婚判决书的主意:有些人为了多得一套安置房假离婚,我与牛某是真离婚,只要在判决书上写明房产有她的一份,就符合分户条件,牛某就可以另外得到一套安置房的名额。于是,他通过街头小广告找到一个做假章的小贩,伪造了沂水县人民法院的公章,又伪造了一份部分房产归牛某所有的假判决书,交到了拆迁办公室。

  经拆迁办工作人员审查,因董某所提交判决书对房屋产权规定不明确,不符合分户的条件,董某骗取安置房的愿望未能实现。但董某伪造法院公章及判决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到案后,董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就构成该罪。

  董某为了骗取安置房而伪造法院的公章及判决,虽然他骗房的目的没有实现,但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