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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一农民偷车上瘾 半年盗车30辆获刑15年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9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重庆市涪陵区一农民何明松,觉得在外打工累,挣钱少,而偷车找钱快,不要本钱,从而沉迷于偷车。他在2010年曾因盗车获刑,刑满释放后,竟然在半年内又共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29辆,独自盗窃轿车1辆。12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明松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何明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11月16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何明松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家过了新年之后便开始“重操旧业”,且盗窃车辆众多,经常一天内盗窃两、三辆摩托车。

  2011年2月10日晚,被告人何明松在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华茂大夏保安室门口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一辆黑色桑塔纳车门和方向锁打开,并将该车滑行至长寿区山峡路一茶楼院坝内隐藏。第二天下午,何明松将该轿车拖回涪陵区一修车店更换发动机号后自己使用。

  随后,何明松便经常开着这辆桑塔纳寻找机会盗窃摩托车。2011年2月28日至6月15日,何明松分别伙同何继友、王某、李某先后盗窃摩托车29辆,共计价值15万余元。其中,何明松、何继友共同盗窃摩托车26辆,共计价值近14万元;何明松、王某共同盗窃摩托车2辆,共计价值1万余元;何明松、李某共同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5000余元。

  何明松与李某还于2010年6月底在李某的老家涪陵区江东朝阳村2组公路边盗窃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

  法院认为:何明松、何继友、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何明松、何继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李某盗窃数额巨大。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明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何继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