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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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后帐盖前帐 威信夫妻合伙非法集资均获刑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5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武小勇、曹芳芳集资诈骗一案,被告人武小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曹芳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武小勇与被告人曹芳芳系夫妻关系,系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人。2005年起,夫妻二人在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等处租赁门市经营“奥康”等运动系列产品。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武小勇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2%至10%不等的月利息先后向彭玉虹、武绍洪等21人借款共计金额达101.65万元,其中,被告人曹芳芳参与了向姜镇发等人的借款共33.8万元。上述借款连同其经营利润,除用于投资经营外,以“拉后帐盖前帐”的方式用于支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截至案发时,上述借款尚欠本金95.434万元。

2008年5月11日、6月3日,被告人武小勇虚构购买地税局房子需借款为理由,分别向武绍阶、武祥权借款各1万元;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武小勇、曹芳芳以做生意为名,提供假土地使用证作担保,向孙凯借款10万元;2009年1月12日,二被告人又以借周转金为名向余大宗借款15万元,借款时即支付了1.2万元利息,实际借走13.8万元,用其中一部分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后,剩余6万余元二被告人携带逃到西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二被告人在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提供假土地使用证及编造虚假资金用途的手段,向他人借款后,不久便携款逃匿,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其中被告人武小勇集资诈骗数额为25.8万元,被告人曹芳芳参与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3.8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小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曹芳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