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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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酒店偷拍客人不雅视频

添加时间:2017年4月26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河池男子郭某为赚取钱财,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装微型摄像头,偷拍王谋与女友性爱视频,并以视频要挟对方给其汇款10万元,后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8月26日下午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偷拍:酒店客房安装摄像头

  郭某是河池宜州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曾有盗窃前科。虽是无业游民,但郭某也有发财致富梦。2014年10月,郭某开始在网上搜索偷拍设备的相关信息,随后花1400元网购了一套偷拍设备,并利用这套设备作案。据郭某供述,自2014年10月以来,其多次在河池境内金城江区、凤山县的酒店客房内安装偷拍设备拍客人隐私,并以拍摄下来的开房客人的性爱视频录像威胁、敲诈被偷拍人的钱财,但至今只得手一次。

  敲诈:“不给钱就曝光不雅视频!”

  2015年1月30日,郭某入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酒店0905号房后,将微型摄像机安装在空调机上,然后换到隔壁房间“守株待兔”。2015年2月6日至2月9日,郭某偷拍到入住该酒店的王谋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待两人退房离开后,郭某尾随王谋至其所经营的门面,从而确定了受害人的身份。

  随即郭某将其所偷拍到的视频用一张手机内存卡存储后放至在王谋的门面内,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对王谋索要10万元,扬言若王谋不给钱便将其视频公开发布,经讨价还价后降为1万元,王谋因害怕而被迫分两次向郭某指定的账户汇入5000元。最终,王谋因担心视频被郭某公布到网上,也害怕郭某继续敲诈钱财,便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12日,民警在河池镇将郭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赃款5000元。

  郭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勒索他人钱款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郭某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诈骗5000元未遂,且归案后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郭某交代,由于此前在网络上看到有类似的案件发生,于是便萌生了偷拍视频敲诈钱财的念头,没想到会落入法网。

  对于此类案件,法官提醒群众在入住旅店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被不法分子偷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