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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抢女大学生手机 挨一脚后大摇大摆走还飞吻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小偷抢女大学生手机

小希是河北农大大四的学生,身高1.64米。昨日17点半左右,她实习工作下班走到保定商业最繁华的裕华路一家李宁专卖店前,突然感觉自己的羽绒服左边口袋有些异样。“我的手机装在右边口袋,左边口袋里只有一把钥匙。”她扭头一看,一个高出自己半头的30多岁长发男子正在掏自己的口袋。小希下意识地掏出手机拨挡男子的手,没想到他竟然冲过来抢夺自己的手机。勇敢的小希并没有被吓住,她飞起一脚踢中了掏自己口袋的小偷。这名小偷不但没有逃,还大摇大摆地走出两三米后,冲小希做了一个飞吻。

“这条街上的小偷太嚣张。前段日子,在银座商场附近,一个小偷成功偷到一部手机后看到被我的一位女同学发现,居然拿着刚偷到的手机凑到她耳边问她‘要不要’,当时把这个女生吓坏了!”小希告诉记者。

采访后,记者从网上百度查询发现,在这条街上,小偷被发现后恐吓当事人见诸报端的事情并不少见。

抢夺罪如何定罪处罚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