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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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 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

  举例: 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

  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