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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砍头,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由刽子手用大刀(又称鬼头刀)将犯人的头砍下,犯人头颅通常悬挂于城门的高处(小木笼子里),尸体由家属领回,自行掩埋。
  2.枪毙,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站姿,面对行刑士兵,用黑布蒙住犯人双眼,在犯人心脏处做红色标记(多为别在犯人衣服上的小红布,小红条),十名左右的士兵集体举枪,发令官喊一声:预备,放!十人一起开枪打向犯人心脏,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死刑缓期:
  我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