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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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死刑犯“临刑关怀”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临刑关怀”是从医学上的“临终关怀”一词借鉴而来,是指社会和政府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关怀。它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1.死刑犯临刑前,应给予必要的心理矫治和法律救济;2.死刑犯临刑前,应该安乐、祥和地死去,而不应挣扎着痛苦地死去;3.施行“临刑关怀”的目的,不是同情死刑犯,而是同情“人之死”,以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
  那么,具体而言,应该如何对死刑犯施行“临刑关怀”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上升为法律。这些制度应该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实行预先告知制度。预先告知是指预先告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间,而不是一审宣判死刑,或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时间。除告知执行时间外,还要告知执行地点和方式;除告知死刑犯本人外,还要告知其家属及全社会。宣布对死刑犯执行死刑至少应提前24小时告知,使死刑犯对自己的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关部门有一定的时间施行“临刑关怀”。
  2.心理辅导和安慰。死刑犯从宣判到执行有一段很长的时间,此间,如果对死刑犯给予一定的疏导与安慰,死的恐惧便会有所减轻,因此对死刑犯给予心理辅导与安慰是十分必要的。对有宗教信仰的死刑犯,除必须进行心理辅导外,允许让其所属教会给予举行简朴的宗教告别仪式,以安慰死刑犯,如做弥撒、超度等。
  3.允许亲朋与死刑犯诀别。死刑犯被执行死刑,虽说是罪有应得,但痛苦的并不仅是死刑犯本人,还有死刑犯的亲戚朋友,特别是其父母兄弟妻儿。允许亲朋与死刑犯诀别,既抚慰了死者,又平息了其亲戚朋友,平息了这一小群人的悲伤和可能会引发的仇恨。
  4.实行“安乐死”,即实行注射方式。人类社会从最初的残暴刑罚开始,逐步过渡到枪决、电椅、注射等,说明人类正朝着文明的法制社会进步。现代社会已经一致公认,只有注射死刑才是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