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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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9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罚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对这种犯罪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虽然他参加犯罪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人身危险性也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