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农村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张某的母亲向其所在的生产队承包一处山林地。2004年以来,张某出于牟利,将承包的山林地分成30块,企图先将其中20块以每块5万至6万元出售,但张某咨询有关土地主管单位得知,该地不符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于是,张某找到了当时在建设局房管所工作的李某,表示愿意花钱请托办证。李某明知该林地为集体土地,按正当程序办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为了赚钱,李某四处活动,找到了在国土资源局工作的陶某。陶某又找到本局土地规划股的韦某等两人。陶某等3人合谋,共同为该林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取“办证费”50万元,然后平分“办证费”。其中,陶某负责提供、填写土地使用人等有关审批表格资料并收钱,韦某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档案归案工作,另一人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批准书工作。
经合谋,李某将能为该林地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事告知张某,并怂恿张某要办就30块地一起办,办证收费为140万元左右,并说办好证后每块地起码加价卖到8万元以上。李某还要张某将其中一块地留给她使用。
得到李某的答复后,张某惊喜若狂,分别以每块地8万至15万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共计得款175.26万元。然后,张某将143.5万元陆续交给李某,并按李某的要求将其中一块地以李某弟弟的名字留给李某使用。
在办证操作过程中,陶某、李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办理了该林地30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将所得赃款瓜分。
2005年5月,李某要求陶某再帮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人商量办理费用为30万元。陶某找到罗某,罗某又找到当时某建设局副局长梁某,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梁某将盖好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0套交给罗某,罗某将相关资料打印好后送到陶某手上然后转给李某。当年5月17日,陶某把25万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转给罗某和梁某。不久后,这伙“地鼠”被查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