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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受贿4732万一审被判死缓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2日   来源: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南昌12月19日电 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受贿案今天上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吴志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志明利用其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325774.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志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明在被调查期间,提供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挽回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吴志明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在接受江西省纪委调查的过程中,吴志明把他受贿的作案动机、手段、方式等方面供述为“十个不”,即不论岗位、不择手段、不看对象、不管事由、不限多少、不拘形式、不分场合、不论金额、不明用途、不计后果。吴志明受贿案也是建国以来江西省纪委查处的个人受贿金额最大、单笔受贿金额最多的一起官员腐败案。